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社會工作發展」標籤的文章

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發展(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 一、社會救助與津貼 (一)政府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並應明定三者之功能區分與整合。 (二)政府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 (三)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國民得到適切的救助。 (四)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 (五)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鼓勵其家庭及早脫貧。 (六)政府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擴增其社會資源,避免社會排除。 (七)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增進其工作能力,協助其重返職場,以紓緩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八)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補充性之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讓無法納入救助體系的弱勢者得到適時協助。 (九)政府對於國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國民儘速生活重建。 (十)政府對於國民罹患嚴重傷病無力負擔所需醫療費用,應予以補助。 (十一)政府對於國民因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陷困,應予以急難救助,提供及時紓困。 (十二)政府應結合金融機構推展微型貸款、微型保險、發展帳戶、逆向房貸、財產信託等方案,增進弱勢民眾資產累積或抵禦風險的能力。 二、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等。 (二)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各人口群、職業別的所得重分配效果。 (三)社會保險應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經濟弱勢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且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以維持被保險人的經濟安全。 (四)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若因不同職業別與所得等級造成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與給付條件等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予以縮小。 (五)社會保險之退休給付與老年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個人移轉的原則來優先設計。 (六)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設計必須考量人口結構變遷所可能產生之財務危機,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