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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行政-社會福利行政的內涵(題庫14)

何謂社會福利行政 社會福利行政(social welfare administration)是指將行政(administration)管理的概念運用在社會福利機構上面。而其定義可區分為狹義的定義及廣義的定義兩類,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狹義的社會福利行政: 是將行政視為一種實務促進達到目標的有系統、介入的所有相關活動,亦即是指組織、社會福利機構中的工作人員有目的的運用知識、技術,依照其職位發揮角色應具有的功能,並且發掘及運用資源,提供社會大眾所需的服務。如:界定政策目標、動員、運用資源、評鑑行動等。 (二)廣義的社會福利行政: 是指國家社會福利政策以謀求社會問題的解決,滿足國民的需求,促進社會的均衡發展個各種相關措施及活動。因此,社會福利行政是國家將社會政策轉換為社會服務的全體活動,故廣義的社會福利行政包含機構中的所有參與者的行動。 因此,綜上所述,社會福利行政是國家運用行政管理的程序,透過對組織內的人力、物力、空間、外部資源的結合等,以有效達成組織目標及服務社會大眾的目標,並促進社會均衡發展的過程。 試述社會福利行政特性為何? 社會福利行政是社會工作間接服務工作方法之一,崔克爾(Trecher)歸納整理其特性有下列五點: (一)一種持續的動態過程: 社會福利行政是社會工作間接服務工作的一種,其必須透過一種持續性的動態過程,不斷地進行調和,以解決組織內的問題,協助組織發揮功能,促進全體社會大眾的福利。 (二)具有目標性: 社會福利行政的整個運作過程,是具有目標性的,亦即是以達成社會問題解決、改革社會制度調整社會關係為目標。 (三)協調、合作: 社會福利行政強調資源的運用與取得上,必須有賴於各種協調、合作策略及技術的運用,才能順利取得資源,發掘資源、運用資源,達成社會福利行政目標。 (四)尚包括組織、設計及領導等要件: 社會福利行政的特性除上述的四項外,尚包括:組織成員、設計組織、國家方案、成功領導組織內的成員等,亦均是達成社會福利行政目標的其他重要特性。 試述社會福利行政的層級為何? 社會福利行政的層級,派深思(Parsons)將組織中的行政主要區分為三個層級: (一)制度層面(institution level): 社會福利行政的制度層面,是屬於行政層級中最高層次的,此層面主要的焦...

社會福利行政-非營利組織具有哪些特色與社會功能(題庫13)

請說明非營利組織具有哪些特色與社會功能,並舉出一些實例來輔助說明。 非營利組織特色: 1.有組織的:指的是某種程度的組織,更重要的是這些組織有某些制度的實體,在某些國家會有正式的組織章程。 2.民間的:並非由官方所主導。 3.非利益的分配:不是專門為本身組織產生利益。 4.自己治理:不受私人(公司)或政府所主導。 5.志願性團體:組織的全部收入必須來自志願者的捐獻,或者大部分的員工必須是志工。 非營利組織的公共功能: 1.非營利組織與大多數政府部門一樣,均為服務導向。 2.非營利組織可擔任政府與民眾之間溝通的橋梁。 3.非營利組織乃行動導向,針對其服務對象直接提供服務。 4.非營利組織結構比商業團體或政府更少層級節制的限制,也較有彈性。 5.非營利組織經常採取創新和實驗性質的觀念和方案。 6.許多非營利組織如消費者或環保團體等,其關心範圍包括了公私部門的產品與服務品質的良窳,以及其對社會和民眾的影響。因此非營利組織也扮演著維護公共利益的角色。 非營利組織直接社會功能: 1.提供服務功能:提供人們直接服務的志願組織機構為代表,服務項目可能包括給付,或以訊息、建議和支持的方式為之。例如:安養機構、居家服務、法律諮詢中心。 2.互助功能:基於共同需求及利益的自助或交換,且已發展成世界性的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最初源於精神社會和醫療問題。例如:同性戀的支持團體。 3.壓力團體功能:透過直接行動、抗爭、遊說和倡導以達到所欲的社會變遷。 4.個人倡導功能:代表弱勢的個人確認個人需求、表達利益和爭取權益,以及關係到使用者控制權的自我倡導,以及結合個人、個別的及公共的倡導。 5.資源和聯結功能:結合其他志願單位的服務供給,特別是扮演某一特定領域之專門技術、資訊、研究等的媒介和儲存。

社會福利行政-福利服務(題庫12)

建構普及之長期照護體系 第一階段: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08-2017年) 作為建置基礎服務模式及發展長照服務量能。 (1)賡續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發展社區在地老化服務網絡 1.提升服務使用率:輔導各縣市建立長期照顧管理制度,至2013年設置22個照顧管理中心,並下設42個分站,配置331名照顧管理專業人力;提供服務老年失能人口比率,已由2008年2.3%,提高到2013年底的31.8%,增加約13.8倍。 2.加速資源布建:積極規劃布建服務資源,增進及均衡機構式照顧服務之質與量,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較為缺乏地區優先補助民間設置,針對資源不虞覆乏之縣市,則以提升機構服務品質為目標進行各項輔導改善。 (2)提升經濟弱勢者獲得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近性 分析5年全國長期照顧個案經濟狀況,中低收入戶個案占12%(全國人口中低收入戶占4%);低收人戶個案占14%(全國低收入戶占1%),顯示經濟弱勢族群獲得之協助遠較一般民眾為高。 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網計畫(2013-2016年) 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作為建置長照服務體系與網絡之基礎,發展普及、均衡分布且量能充足之服務資源。為促進長期照護資源多元化與均衡發展,普及長照服務網絡,依服務資源需求,全國劃分大區(22)、次區(63)、小區(368),研訂獎助資源發展措施,並以社區化及在地化資源發展為主,目標包括: (1)2013年63次區均有失能失智社區服務 發展「多元化社區長照服務網絡」,「建置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預計2014年5月完成設置20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並辦理實地輔導作業以瞭解各服務據點之實務運作。 (2)增加長照管源不足地區建置偏遠地區發展服務據點 2013年已建置50個據點,預計2014年再完成39個據點布建,透過服務據點培訓在地專業人力,並結合在地資源,如衛生所、社區關懷據點等,建構偏遠地區長照服務網絡。 展第三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主法 以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衛福部,2014)。 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未來工作重點 (一)推動社區工作法制化 1.現行社區發展工作係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該綱要自1999年修訂迄今已逾10餘年,期間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已有重大轉變,社區發展不論在工作理念或是外在環境均產生重大改變...

社會福利行政-福利服務的基本概念(題庫11)

福利服務的意涵為何? 福利服務(welfare services)為臺灣目前常用的名稱,美國則多以「人群服務」(human services)稱之。 英國則稱為「個人性的社會服務」(personal social service)。 福利服務的主要內容,係對因個人或社會環境影響,導致對有特殊需求的人口群而提供的服務(林萬億,2002),如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 關於「福利服務」的涵義,英國(社會服務現代化)政策白皮書中,界定為: 「個人性社會服務在於提供廣泛的照顧與支持給下列民眾: 老人服務:藉由機構安置、護理之家、居家照顧、送餐服務、日間照顧與午間休閒; 身心障礙者:有心理困擾及服務需求者,包括從情緒支持到強致性住院式心理治療; 有藥癮與酒癮問題的民眾:家庭服務,特別是家中身心障礙兒童及特殊需求者; 兒童,包括處於危險情境而受到特別保護的兒童:兒童照顧,藉由寄養、兒童之家來提供」。 巴德克(Baldock,2003)指出,在工業化社會裡,「福利服務」的主要功能包括:照顧與保護處於傷害或疏忽危機中的兒童;協助或提供照顧給生活無法自理的老人、身心障礙者;協助被社會排除的弱勢者,如遊民、移民與難民。 康恩等(Kahn & Kamerman,1980)歸納出服利服務的8項任務: 1.有助於社會化及發展。此意指著對國家及社會的多數人或一般人(並非限於所謂處於困境的的人口群),提供日常生活及成長之若干支持。 2.協助及促進社會中的成員,可以更方便地接近政府的服務。也包括協助國民可以接近其他的人群服務單位與機構。 3.確保衰弱老人們,身心障礙者等可以獲得基本的社會照顧與協助,以及協助他們可以在有適當支持的情況下生活於社區之中。 4.為有需要的兒童安排替代性的住所,或為他們安排長期的新家庭,而有適當的人可以擔任父母親的角色。 5.提供家庭與個人協助、諮商及引導,有助於他們度過生命及家庭所面對的危機,或協助他們重建其功能,以克服其困境。 6.提供支持、互助及自助的機會,及透過某些活動,使之預防、克服日常社區性生活中的困難及對其生活中的某些計畫提出建言。 7.個人及家庭整合各種可以接近的服務方案,而促使及確保個人及家庭可以在服務中獲得最佳的效果。 8.控制及監管那些偏差而可能傷害自己及他人的人,也持續關注那...

社會福利行政-社會救助(題庫10)

社會救助,具有以下重要特質 一.基本生存權保障之原則 社會救助目的在提供民眾「最低生活維持」之保障,以滿足民眾維生之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的功能。此為社會權中最基本維生權之權益維護。因此,相關基本生存權之維護條文,已納入《憲法》條文內,《憲法》1999年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篇,明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二.選別性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對象,係經選取的,社會救助的受益對象是所得或資產低於「最低維生水準所得」以下的國民,並非全體國民適用之普遍性對象原則。 三.需經資產調查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資格要件,資產調查不僅在界定合格與否,而且計算個人或家庭所得與資產不足維生所得的差額,以作為社會救助補助多寡的依據。 四.國家責任之原則 社會救助是國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基於能夠維護國民「生存權」的理由,因此,其財源來自國家預算,亦即政府需編列相關預算,來支應社會救助所需經費,有關社會救助之財務責任,完全是國家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來自保險費完全不同,由於其財務來自政府預解,其所呈現所得重分配意涵與程度,通常比社會保險為高。 五.較少合格之原則(less eligibility) 較少合格原則,指的是社會救助的給付不能高於基本(最低)工資的原則,這是最早英國濟貧法的原則,濟貧的救濟金不熊高於最窮的勞工所得。亦即當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列入社會救助對象,而社會救助的給付高於基本工資,則被視為影響工作意願。臺灣《社會救助法》第14條明定,各項社會救助金額不得高於基本工資。 六.親屬責任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資產調查與社會救助之給付,基本上都強調親屬負有基本照顧與支持的責任如計算家戶財產及家戶工作人力等。這種強調親屬責任,源自於1601年伊莉莎白的濟貧法,這項原則與精神一直延續至今。如《社會救助法》第4條中低收入戶的認定,以「家戶」為單位,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現行《社會救助法》對家庭人口之範圍訂定,均是在落實於親屬責任的原則。 七.補充性之原則 社會救助給付以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為原則,若救助對象有所得但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則社會救助給付將僅「補充」其差額至「最低生活費...

社會福利行政-社會保險(題庫9)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異同比較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的重心,是最重要的公共所得維持計畫,對個人及家屬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社會保險不同於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有其基本的原則與特性如下: 強制原則: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才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的保障。強制的原則將使符合加保規定的國民加入保險,因投保人數越多,基於大數法則,費用負擔較低。 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此項收入與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餘無滿足基本需要的人就以公共救助補助。 注重社會適當原則: 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本需要。 個人公平原則係指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領取的保險給付與所繳納之保險費有直接數理關係。 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的原則: 係指在個人公平性與社會適當性間具有某種關係。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越高,則給付額越多。但社會保險則不存在如此對等的關係,如健康保險,保費繳納有高低不同,但卻享有相同的醫療給付。 給付權力原則: 將社會保險視為一種權力,不需要經過資產與所得調查。社會救助才需要資產調查。 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方給予給付。例如被保人未到最低退休年齡,則不予退休給付,因為既未喪失收入,因此假定不需要給付,若以達退休年齡,就假定其有領受給付的需要。 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所交的保費,政府的稅收不做保險的給付或補助。 社會保險為繳費互助的制度,而非政府濟施,其財務自應以自給自足為最高原則。 請列舉長照保險目前規劃重點 一.規劃目標與原則 (一)規劃目標: 1.建構高齡化社會完善之長照制度。 2.藉社會自助互助,分擔長期財務風險。 3.帶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提高可近性。 4.維護與促進失能者獨立自主生活。 (二)規劃原則: 1.以社會保險、全民互助精神規劃,採全民納保。 2.承保及財務,長照保險與健保雙保一致,但長照保險有3年的等待期。 3.強化財務責任制度。 4.經評估有需要始能獲得給付。 5.給付基本長照服務。 二.規劃內涵 (一)辦理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 第一階段調查於2010年針對全國5歲以上,經抽樣35萬民眾,進行面訪調查。調查結果,全國5歲以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