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概論-司法社會工作重點(題庫13)


觀護工作定義、功能:
現代刑事思想與社會福利思想結合的產物,在今天已經被確認,對矯治犯罪與預防犯罪最具效益,並符合經濟原則的一種有效對策,其效用不只限於少年,是法院 對於虞犯少年及觸犯刑罰法令的人或少年,所施予的一種處遇方式,將其有條件的置於社會之中,接受觀護人的監督、輔導與協助,啟發其悔改向善,已達到個人治療與社會防衛的共同目標。

成人觀護
1.目前我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成人的保護管束工作對象有四:
(1)依刑法第92條規定有關「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之保安處分,按其情況得以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代之。
(2)依刑法第74條與第93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3)刑法第77條與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緩刑期間得付保護管束」。
(4)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需付保護管束者。

2.虞犯少年觀護與福利服務:
(1)少年偏差行為的發生是社會化過程中受家庭和學校,以及同輩團體等主要因素影響。
(2)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對少年之觀護有四項保護處分:
a.訓誡,並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b.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c.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d.另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補充】
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29條之內容「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此「轉介輔導」實質精神為「轉向」之精神。
而42條「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之「安置輔導」則其處理精神較屬於「轉介」的精神。

此外,針對未成年司法犯罪者,亦著重於非機構式處遇的社區處遇或去機構處遇,包括以下幾種:
寄養家庭:
寄養家庭主要收容對象為觀護少年,尤其是未能享有家庭溫暖的問題少年,為避免其感染惡習,以及因缺乏家庭照顧而再犯。

觀護制度:
觀護制度係針對某些成年或少年犯罪人,運用科學的社會個案工作方法,調查其犯罪的所有資料,經法院慎重的選擇,允許其仍居住在自由社會中,使其遵守一定的條件,於一定期間內,由法院的觀護人施予輔導與監管的一種方式。

保護管束:
刑法上是為保安處份的一種,對於一定之犯人,不拘束其身體之自由,僅令其遵守一定的事項,而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外的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成員其他適當之人,予以適當的指導,於必要時給予援助,以期其改善與更生之處分。
保護管束之適用對象,除少年犯及假釋出獄人外,亦擴及受緩刑宣告者、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處分,亦得以保護管束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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