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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行政-福利服務(題庫12)

建構普及之長期照護體系 第一階段: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08-2017年) 作為建置基礎服務模式及發展長照服務量能。 (1)賡續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發展社區在地老化服務網絡 1.提升服務使用率:輔導各縣市建立長期照顧管理制度,至2013年設置22個照顧管理中心,並下設42個分站,配置331名照顧管理專業人力;提供服務老年失能人口比率,已由2008年2.3%,提高到2013年底的31.8%,增加約13.8倍。 2.加速資源布建:積極規劃布建服務資源,增進及均衡機構式照顧服務之質與量,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較為缺乏地區優先補助民間設置,針對資源不虞覆乏之縣市,則以提升機構服務品質為目標進行各項輔導改善。 (2)提升經濟弱勢者獲得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近性 分析5年全國長期照顧個案經濟狀況,中低收入戶個案占12%(全國人口中低收入戶占4%);低收人戶個案占14%(全國低收入戶占1%),顯示經濟弱勢族群獲得之協助遠較一般民眾為高。 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網計畫(2013-2016年) 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作為建置長照服務體系與網絡之基礎,發展普及、均衡分布且量能充足之服務資源。為促進長期照護資源多元化與均衡發展,普及長照服務網絡,依服務資源需求,全國劃分大區(22)、次區(63)、小區(368),研訂獎助資源發展措施,並以社區化及在地化資源發展為主,目標包括: (1)2013年63次區均有失能失智社區服務 發展「多元化社區長照服務網絡」,「建置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預計2014年5月完成設置20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並辦理實地輔導作業以瞭解各服務據點之實務運作。 (2)增加長照管源不足地區建置偏遠地區發展服務據點 2013年已建置50個據點,預計2014年再完成39個據點布建,透過服務據點培訓在地專業人力,並結合在地資源,如衛生所、社區關懷據點等,建構偏遠地區長照服務網絡。 展第三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主法 以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衛福部,2014)。 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未來工作重點 (一)推動社區工作法制化 1.現行社區發展工作係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該綱要自1999年修訂迄今已逾10餘年,期間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已有重大轉變,社區發展不論在工作理念或是外在環境均產生重大改變...

社會福利行政-福利服務的基本概念(題庫11)

福利服務的意涵為何? 福利服務(welfare services)為臺灣目前常用的名稱,美國則多以「人群服務」(human services)稱之。 英國則稱為「個人性的社會服務」(personal social service)。 福利服務的主要內容,係對因個人或社會環境影響,導致對有特殊需求的人口群而提供的服務(林萬億,2002),如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 關於「福利服務」的涵義,英國(社會服務現代化)政策白皮書中,界定為: 「個人性社會服務在於提供廣泛的照顧與支持給下列民眾: 老人服務:藉由機構安置、護理之家、居家照顧、送餐服務、日間照顧與午間休閒; 身心障礙者:有心理困擾及服務需求者,包括從情緒支持到強致性住院式心理治療; 有藥癮與酒癮問題的民眾:家庭服務,特別是家中身心障礙兒童及特殊需求者; 兒童,包括處於危險情境而受到特別保護的兒童:兒童照顧,藉由寄養、兒童之家來提供」。 巴德克(Baldock,2003)指出,在工業化社會裡,「福利服務」的主要功能包括:照顧與保護處於傷害或疏忽危機中的兒童;協助或提供照顧給生活無法自理的老人、身心障礙者;協助被社會排除的弱勢者,如遊民、移民與難民。 康恩等(Kahn & Kamerman,1980)歸納出服利服務的8項任務: 1.有助於社會化及發展。此意指著對國家及社會的多數人或一般人(並非限於所謂處於困境的的人口群),提供日常生活及成長之若干支持。 2.協助及促進社會中的成員,可以更方便地接近政府的服務。也包括協助國民可以接近其他的人群服務單位與機構。 3.確保衰弱老人們,身心障礙者等可以獲得基本的社會照顧與協助,以及協助他們可以在有適當支持的情況下生活於社區之中。 4.為有需要的兒童安排替代性的住所,或為他們安排長期的新家庭,而有適當的人可以擔任父母親的角色。 5.提供家庭與個人協助、諮商及引導,有助於他們度過生命及家庭所面對的危機,或協助他們重建其功能,以克服其困境。 6.提供支持、互助及自助的機會,及透過某些活動,使之預防、克服日常社區性生活中的困難及對其生活中的某些計畫提出建言。 7.個人及家庭整合各種可以接近的服務方案,而促使及確保個人及家庭可以在服務中獲得最佳的效果。 8.控制及監管那些偏差而可能傷害自己及他人的人,也持續關注那...

社會福利行政-社會救助(題庫10)

社會救助,具有以下重要特質 一.基本生存權保障之原則 社會救助目的在提供民眾「最低生活維持」之保障,以滿足民眾維生之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的功能。此為社會權中最基本維生權之權益維護。因此,相關基本生存權之維護條文,已納入《憲法》條文內,《憲法》1999年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篇,明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二.選別性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對象,係經選取的,社會救助的受益對象是所得或資產低於「最低維生水準所得」以下的國民,並非全體國民適用之普遍性對象原則。 三.需經資產調查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資格要件,資產調查不僅在界定合格與否,而且計算個人或家庭所得與資產不足維生所得的差額,以作為社會救助補助多寡的依據。 四.國家責任之原則 社會救助是國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基於能夠維護國民「生存權」的理由,因此,其財源來自國家預算,亦即政府需編列相關預算,來支應社會救助所需經費,有關社會救助之財務責任,完全是國家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來自保險費完全不同,由於其財務來自政府預解,其所呈現所得重分配意涵與程度,通常比社會保險為高。 五.較少合格之原則(less eligibility) 較少合格原則,指的是社會救助的給付不能高於基本(最低)工資的原則,這是最早英國濟貧法的原則,濟貧的救濟金不熊高於最窮的勞工所得。亦即當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列入社會救助對象,而社會救助的給付高於基本工資,則被視為影響工作意願。臺灣《社會救助法》第14條明定,各項社會救助金額不得高於基本工資。 六.親屬責任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資產調查與社會救助之給付,基本上都強調親屬負有基本照顧與支持的責任如計算家戶財產及家戶工作人力等。這種強調親屬責任,源自於1601年伊莉莎白的濟貧法,這項原則與精神一直延續至今。如《社會救助法》第4條中低收入戶的認定,以「家戶」為單位,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現行《社會救助法》對家庭人口之範圍訂定,均是在落實於親屬責任的原則。 七.補充性之原則 社會救助給付以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為原則,若救助對象有所得但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則社會救助給付將僅「補充」其差額至「最低生活費...

社會福利行政-社會保險(題庫9)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異同比較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的重心,是最重要的公共所得維持計畫,對個人及家屬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社會保險不同於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有其基本的原則與特性如下: 強制原則: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才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的保障。強制的原則將使符合加保規定的國民加入保險,因投保人數越多,基於大數法則,費用負擔較低。 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此項收入與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餘無滿足基本需要的人就以公共救助補助。 注重社會適當原則: 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本需要。 個人公平原則係指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領取的保險給付與所繳納之保險費有直接數理關係。 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的原則: 係指在個人公平性與社會適當性間具有某種關係。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越高,則給付額越多。但社會保險則不存在如此對等的關係,如健康保險,保費繳納有高低不同,但卻享有相同的醫療給付。 給付權力原則: 將社會保險視為一種權力,不需要經過資產與所得調查。社會救助才需要資產調查。 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方給予給付。例如被保人未到最低退休年齡,則不予退休給付,因為既未喪失收入,因此假定不需要給付,若以達退休年齡,就假定其有領受給付的需要。 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所交的保費,政府的稅收不做保險的給付或補助。 社會保險為繳費互助的制度,而非政府濟施,其財務自應以自給自足為最高原則。 請列舉長照保險目前規劃重點 一.規劃目標與原則 (一)規劃目標: 1.建構高齡化社會完善之長照制度。 2.藉社會自助互助,分擔長期財務風險。 3.帶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提高可近性。 4.維護與促進失能者獨立自主生活。 (二)規劃原則: 1.以社會保險、全民互助精神規劃,採全民納保。 2.承保及財務,長照保險與健保雙保一致,但長照保險有3年的等待期。 3.強化財務責任制度。 4.經評估有需要始能獲得給付。 5.給付基本長照服務。 二.規劃內涵 (一)辦理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 第一階段調查於2010年針對全國5歲以上,經抽樣35萬民眾,進行面訪調查。調查結果,全國5歲以上之...

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發展(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 一、社會救助與津貼 (一)政府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並應明定三者之功能區分與整合。 (二)政府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 (三)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國民得到適切的救助。 (四)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 (五)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鼓勵其家庭及早脫貧。 (六)政府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擴增其社會資源,避免社會排除。 (七)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增進其工作能力,協助其重返職場,以紓緩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八)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補充性之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讓無法納入救助體系的弱勢者得到適時協助。 (九)政府對於國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國民儘速生活重建。 (十)政府對於國民罹患嚴重傷病無力負擔所需醫療費用,應予以補助。 (十一)政府對於國民因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陷困,應予以急難救助,提供及時紓困。 (十二)政府應結合金融機構推展微型貸款、微型保險、發展帳戶、逆向房貸、財產信託等方案,增進弱勢民眾資產累積或抵禦風險的能力。 二、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等。 (二)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各人口群、職業別的所得重分配效果。 (三)社會保險應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經濟弱勢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且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以維持被保險人的經濟安全。 (四)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若因不同職業別與所得等級造成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與給付條件等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予以縮小。 (五)社會保險之退休給付與老年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個人移轉的原則來優先設計。 (六)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設計必須考量人口結構變遷所可能產生之財務危機,保險...

社會福利行政-自由福利體制(題庫6)

自由福利體制的特徵 自由福利體制的特色主要是藉由資產調查的程序取得福利,該體制少有藉由公共服務或保險方案所進行的普及化原則給付。這些福利上主要是提供低所得的勞動階級。在這個體制中,國家鼓勵藉由市場的方式共同提供較低層次的公共服務。 1.自由福利體制會出現兩種主要問題 (1)它將大部分投票者排除在福利給付之外。 (2)它傾向將社會分為「依賴低層次公共服務者」與「由市場提供較佳服務的中產階級」兩類人。 美國比其它任何西方福利國家更接近「自由福利體制」。在自由的福利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與瑞士)中,中產階級常常不是國家市場的服務對象。自由福利體制的「自由」概念主要是因為歷史傳統上,它認為「要成為強國必須等中產階級夠強壯」,而自由福利體制可以滿足這個需求。 2.自由福利體制國家的原始條件 (1)中產階級與商業階級在政治上具有權力。 (2)自由與反對國家干預的政治傳統。 (3)經濟市場具有主導權。 (4)移民社會或社會變遷快速的社會。 (5)弱國。 (6)基督新教傳統。 3.自由福利體制的優勢 (1)對人口變遷最沒有敏感度。 (2)低稅賦。 (3)差異化的服務。 (4)刺激勞動成長(特別是低技術部門)。 4.自由福利體制的弱勢 (1)高度社會階級不平等。 (2)替貧民提供低層次的服務。 (5) 福利國家在政策上不受歡迎,也無法持續下去。 (4)福利接受者會受到負面的標籤。

社會福利行政-保守福利體制(題庫5)

保守福利體制的特徵 保守體制福利國家又稱勞資合作(或社會保險模式)福利國案 (Corporatist Welfare Regime) (Social Insurance Model)。 在歐陸,由於深受天主教會與威權主義的保守國家影響下而形成勞資合作(社會保險模式)福利國,其中,德國俾斯麥首相的德意志福利模式最為大家所熟知,保守福利國家所關切的是秩序與地位的維持穩定不變。 為達到這個目標,社會保險基金(老年年金、健康保險、失業保險、意外事故保險」的設定就在提供勞動績效與其所處的相對地位者一定報酬。 保守福利國家主要藉由公營的保險基金或是像德國、奧地利等國是由勞工協會(如礦工保險基金)進行運作,其保費由薪資中強制扣除。 勞資合作的福利國家的原始條件: (1)保守而國力強的國家; (2)不明顯的自由傳統; (3)階級意識強,具有強的中產階級與手工業者; (4)天主教會的勢力強的社會; 優點: (1)獲得公部門高度的支持; (2)允許給付受益者可以維持一定生活水準; (3)允許私營的服務制度出現; (4)隨者投保保費的增加而增加給付; (5)中等的稅負 弱勢:Disadvantages (-) of the Corporatist welfare regime/state: (1)維持與強化社會切面; (2)對於就業條件與人口狀況較敏感; (3)由於增加薪資總額稅而增加勞動成本與低薪者失業; (4)傾向不穩定、非傳統或部分工時者的就業條件; (5)常提供社會保險模式以外者很少的給付。 歷史組合主義(保守主義)福利國家(Historical Corporatist-statist Lezacy): 1.以奧地利、德國、法國及義大利等歐陸國家為代表。 2.奉行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並有相當嚴格的領取條件。 3.此種福利國家處理去商品化方式有三: (1)封建主義:雇主如父親般照顧員工生活「福利」,而非單純的工資給予。 (2)組合主義:利用封閉式的會員互助社團整合社會福利,並脫離原來的市場機制與社會階段。此會員制度後來演變為社會保險制度。 (3)極端國家主義:賦予民眾社會權為社會問題解決之道。 4.由於強調針對每一種階段級設計個別的福利服務方案,而使得階級之間的分化...

社會個案工作-個案管理理論(題庫15)

點此查詢「社會個案工作」其它章節 個案管理之基本假設如下: 1.針對某些特殊類型案主應秉持正常化的原則 2.專業價值是以案主價值和尊嚴為依歸,並應確信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責任 3.個人的問題不一定是社會問題,指有當個人的問題泛存於社會,或是因社會制度缺失,才會是社會問題 4.強調有效整合現有資源,以協助案主容易去接近服務及降低服務成本 個案管理之核心概念如下: 1.重視案主整體性需要之滿足 2.連接案主到所需要之社會資源 3.個案管理者應是時扮演各種角色 4.個案管理者要具備豐富之社區資源知識 5.要具備團體合作精神 優勢觀點的意涵 乃是一種基於對人的能力和改變潛能具有正向肯定與信任的概念,其強調發覺和探索案主的長處和資源,協助他們建立和實現目標。 主要理論觀點 優勢觀點自1980年代開始受到社工實務關注、運用後,歷經多年來的發展已逐漸被廣泛運用在老人長期照顧、情緒困擾的青少年與其家庭,物質濫用問題、成人保護服務,與精神醫療等各種領域上。 及至1990年代,雷普等學者首先將優勢觀點與個案管理模式開始廣泛運用在個案管理服務過程。 主要理論觀點包括: 1.復元: 復元的概念是優點個管模式的核心觀點,相關文獻指出復元係指一種人個人態度、價值、感受、目標、技巧或角色的深沉且獨特的改變過程,也是一種生活方式、態度,以及因應生活挑戰的方法,它建立在希望、意願、負責的行動等三大磐石上。 至於復元力則是個人發展歷程中逐漸成形的內在能力,是復元過程的助力。 2.增強權能: 優點個管模式相信人們有成長與改變的能力,可透過增強權能方式來除去阻礙復元的障礙,以降低其無力感、絕望與壓迫。 因此,社會工作者不是去增權案主而是要幫助案主充權自己,強調拓展案主的的優勢及能力。 3.生態觀點: 認為個人與環境是互相依賴、共生共存的組織系統,個人或組織必須經常不斷和週遭環境各系統進行互動。 因此優點個管模式的目的是讓社區資源取代孤立與隔離,協助案主運用資源與環境中其他個體或組織發展正向的非正式支持體系關係。 4.社會支持理論: 社會支持網路是指經由個人接觸而獲得情緒支持、物質援助和服務、訊息與新的社會接觸,通常包括案主親友、鄰居、同事、社區等非正式體系,以及各類專業人員所提供的非正式支持體系。 有...

社會個案工作-個案管理的意義與發展取向(題庫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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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查詢「社會個案工作」其它章節 個案管理之定義 根據「社會工作辭典」的定義:「個案管理是指一種計畫的過程,主要由單一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對與案主問題與需求相關之服務,提供資源整合、協調與監督服務品質與成效之設計與資源管理流程。」 再根據「全美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NASW,1987)從管理照護理念觀點,認為所謂「個案管理」,「係指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為一群或某一案主統整協助活動的一種過程,在此過程中,藉著各個不同福利及相關機構工作人員相互溝通與協調,而以團隊合作方式為案主提供其所需之服務」,並以擴大服務成效為主要目的。 個案管理至少包括下列3個基本要素 (1)過程導向: 個案管理係指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為一群或某一案主之問題與需求,所做的統整與協調的活動的一種過程;在此過程中,個案管理者由與各類不同褔利機構工作者間,持續地溝通過程,形成跨組織合作團隊為案主提供完整之服務。 (2)專業整合: 個案管理所需要的服務往往是需要由不同專業背景及不同屬性機構之服務資源,共同提供各項服務,以達成滿足案主需求、協助案主獲得最佳利益之目標,在整體服務輸送過程中,個案管者主要功能在於發揮其協調、監督與評估的功能。 (3)資源連結: 個案管理是一種連結、協調與整合各種不同服務活動體系與資源運作之方式,目的在確保運用最完善的方式來滿足案主被照顧之需求。 請說明個案管理者在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與不同體系工作之互動內涵為何?請舉例說明之。 (1)案主體系: 包含案主個人能力及其問題需求,個人能力係指案主本身擁有的知識、生活技巧、處事態度。 (2)資源體系: 係指存在於案主周遭,有助於案主問題解決的各類正式或非正式服務資源。 (3)改變司體系: 係指在個案管理運作過程,參與服務之相關專業工作者,並已逐漸從傳統的協助者轉變為改變司角色。重視的是藉由專業處遇過程,增強案主應具之知識、技巧、工作態度,使案主瞭解如何改變不理想的內在自我或外在環境困境。 (4)運作體系: 採用之工作步驟和程序,有時亦稱之為工作要項。 (5)目標體系: 包括價值理念、個案管理體系之目的、案主照應計畫之目的。 個案管理之特性 (1)對服務對象而言: 以同時遭遇多重問題的個人或家庭,或是需要長期照顧的個人為主要服務對象。 (2)就目標而言: 在於改善案主...

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與會談原則(題庫13)

點此查詢「社會個案工作」其它章節 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有那些基本原則要把握,請加以說明之。 (一) 專業關係之溝通功能: 有效的溝通可以促成良好關係之建立,但溝通往往因受當事情之觀念、感覺、態度、心理抗拒、防衛功能等因素之影響。 (二) 現實性之態度與反應: 現實性之態度與反應係指對真實情況的適當態度及反應。 (三) 非現實性的態度與反應: 非現實性的態度與反應是指對實際情況之非適當態度和反應,包括「轉移反應」及非「轉移反應」。 (四) 建立良好關係之基本原則: 1.個別化: 是指社工員認知及了解案主的獨特性質,並運用適合於案主的原則與方法來協助案主。案主需要被當作一個人看待而不願被視為一個案件、類別或型態。 2.有目的之表達感受: 是指社工員認知案主有自由表達其內心感受的需要,並對此種表達做有目的的傾聽而不加以阻礙或責難。 3.有控制的感情介入: 是指社工員很敏感的了解案主的感受,並對案主的感受做有目的而適當的反應。 4.接納: 是指社工員接受案主為「真實的人」,包括接納其優缺點。 5.不批評的態度: 是指社工員對案主不作對其本人或其行為之批評或譴責,案主不願被他人批評為製造自己或環境困難之人。 6.案主的自決權: 是指社工員實際的確認案主對處理其本身問題有做自由選擇及決定之權力與需要。 7.保守秘密: 是指社工員對案主所告知的私事或資料有保密的職責與義務,因為案主不願其私事與消息讓別人知道,不過並非絕對。 在社會工作專業關係互動過程中,案主對於社會工作者往往會有所謂「轉移反應」現象發生。請問何謂「轉移反應」?對於案主的「轉移反應」,社會工作者宜如何調適? (一)轉移反應: 是指案主將其孩童時代與其父母家庭中其他重要成員所經驗到的感覺及態度反射到社工員身上,同時將社工員當作早年家庭生活經驗中之某特殊人看待。 (二)社會工作者宜如何調適: 轉移反應有良好及不良好兩種,從治療觀點看來,此兩種非現實的反應在治療過程中都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社工員應以敏銳的覺察力及時發現並善加運用與處理,以協助案主增進其對自己與環境的適應能力及促進其與社工員之和諧關係,進而改善其他人關係的現實與健全化的程度。 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互動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對於案主會有所謂「反轉移反應」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