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體系與社會工作(題庫3)
福利國家體制
一.自由福利體制:
自由主義福利國家:美國為代表。
「自由福利體制」的特色是以市場為主。它只提供支持給那些需要者,譬如那些無法滿足基本需要的人。在這種體制下,資格條件很嚴苛,嚴格的資產調查主要在決定津貼的水準,也只是在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在這種體制下,除公務員外,其他職業團體並不提供特定項目的福利或保險保障。在這種體制下所提供的福利財源是經由稅收達成。國家藉保證最低所得與賦稅體系籌措財源作為鼓勵自由市場的運作,因此,「去商品化」的程度很低。從階層的概念來說,這種體制會進而將社會分為國家福利的接受者與其他人口群,容易引起「烙印」(Stigma)現象。
二、保守福利體制
保守福利體制國家:德國為代表。
「保守福利體制」的國家係以家庭為福利服務的重心。它的特色是提供不同的職業團體各式各樣的社會保險方案,而公務人員有其特有的保險方案。資格的取得是以過去的參與保險所繳納的社會保險保費為基礎。它所提供的津貼水準很高,同時與所得的多寡有關。集體(國家)的保險方案是由強制繳納的保費提供財源,私營的保險供給只扮演邊緣的角色。這種制度具有中度的「去商品化」色彩,但是,是集中在被保人處於高比率的納保時期。從階層的概念來說,這種體制是以職業的地位為基礎維持階層間的差異性。
三、社會民主福利體制
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瑞典為代表。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則提供所有住民高水準的整體福利供應,也就是,國家在福利供應方面扮演關鍵的角色。社會主義的福利國家採取貝佛里奇式的公民給付,它提供一均等的給付或服務給所有人民,而不論其之前的所得多寡、保費高低或社經地位水準。集體福利供應的財源主要是由稅收達成,這種普及化的福利體制無法由私營方式達成,「去商品化」色彩濃厚,也完全看津貼的水準而定,它也促成公民權的平等。
四、臺灣福利國家體制
葛伏(Gough)分析1990年代之前,亞洲的日本、韓國、臺灣與華人社會的福利模式具有儒家順從威權的倫理傳統,因此,在福利與社會政策的投資比較低,而是投資公共財於基礎建設與教育以提高經濟成長為導向。因此,葛伏(Gough 2004:184)認為,臺灣的福利體制接近「生產為導向福利體制 (productivit welfare regime)」,這類型福利體制具有以下的特徵:
(一)所得快速增加與自有財務為基礎的福利。
(二)由企業提供津貼、就業保障制度與年資制的薪資。
(三)某些社會安全措施仰賴家庭的支持。
愛斯帕(Aspat, 2002)則認為,民主化過程對臺灣的福利國家擴張產生顯著的影響,這是因為各政黨為贏取選票而承諾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
補充:去商品化是指把一些人類生存相關的服務(如醫療、教育、養老等)看作基本人權而不是交易目標的商品,其目的是讓人們可以不完全依賴市場而生存。
社會福利服務目標
社會福利分為關懷性、預防性與發展性三種,這是從社會福利的目標或角色面向進行定義的觀點。其中,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有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輔助、社會補償等。 預防性社會福利制度有年金保障、醫療保障、職業災害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等;發展性社會福利制度母性保護、家庭保障、教育福利、住宅福利、財產形成。 其中,社會弱勢者是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主要服務對象,也是殘補式福利國家的標靶對象。從這三種社會福利制度看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的關係程度而言,與目前臺灣的社會工作界最密切者當屬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 至於預防性社會福利制度與發展性社會福利制度則是透過制度化的福利供應體系與輸送體系建立與運作,而比較不藉由社會工作專業直接輸送,而是藉由社會工作的實務推動過程從政策面與制度面影響社會福利政策的建立與制訂。
(一)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
這類社會福利制度的精神,在使經濟或社會的弱勢者及社會受害者,能獲得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保障,以福利服務、身心關懷、經濟協助,以解決或緩和其所面臨的問題。這類制度包括:
1.社會救助:主要協助經濟弱勢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社會不幸者(災民、難民),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與災害救助。
2.福利服務:主要協助社會弱勢者,例如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3.就業輔助:主要協助失業者、無業者及低度就業而生活困苦的勞工,提供就業促進及待業生活扶助措施。
4.社會補償:主要協助因蒙受公共危害之個人,而國家為其損害需承擔之特別責任,例如服役傷殘者、戰爭受害人、政治事件受害人、暴力犯罪受害人等,提供經濟補償措施。
(二)預防性社會福利制度
這類社會福利制度的精神,在使遭遇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人生危機者,給予適當的現金或實物給付,以保障其生活安全。這類制度包括:
1.年金保障:係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者與遺屬提供經濟生活保障,其辦理方式可以是保險、津貼或儲金,視各國制度規劃的考量而定。不過,大部分先進國家仍以年金保險制度居多,輔以小部分的津貼或儲金制度。
2.醫療保障:提供國民疾病、生育或傷害事故時之醫療服務,大部分國家以健康保險方式辦理,少部分國家提供國民保健服務(如英國)或公積金制度(如新加坡)能夠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的國家,大抵是經濟發展與衛生水準較佳者。
3.職業災害保險:係針對勞動工作者在職場發生意外事故之保障,給付內容涵蓋醫療與現金,一般而言,本項保險係屬雇主責任,由雇主負擔保險費,因此,首重預防,次重急救。
4.就業保險:針對非志願失業者提供有期限的失業給付,保障其本人或家屬適度之生活水準,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必須有求職行為,如其就業專長已不符市場需求,則可選擇職業訓練,以增強其就業能力。
5.長期照護保險:針對中、老年人提供進住療養機構或社區居家服務的經費,以免因需長期照顧,而拖垮家中經濟生活。
(三)發展性社會福利制度
這類社會福利制度的精神,在使全體國民獲致生活、教育與社會機會均等,而有一公平競爭的立足點平等。這類制度包括:
1.母性保護:對於婦女在職場提供平等的機會,對於未婚懷孕也提供保護措施。
2.家庭保障:以津貼制度,分擔年輕夫妻照顧子女的經濟負擔,並以親職假、育嬰假等方式,協助父母照顧家中幼小。
3.教育福利:可涵蓋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營養餐食補助等,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
4.住宅福利:提供經濟弱勢者居住場所、給予低利貸款、房租補貼、修繕協助等,以提供其「安居」的環境。
5.財產形成:可涵蓋優惠存款利率、購屋儲蓄置產獎勵等,勞工尚可分紅入股,以協助其積聚財產,改善生活。
請說明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服務在供給、分配與輸送體系如何進行?
社會福利服務的內涵主要包括四大問題:由誰來提供服務?得到什麼服務?如何得到服務與誰得到服務?這四大問題即是社會福利服務的四個主要相關體系,即供給體系、分配體系、輸送體系與服務對象(案主)。
試就供給、分配與輸送體系如何進行,說明如下:
(一)福利服務供給體系
1.福利服務供給單位
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社會服務供給單位來源如下:
(1)血緣關係:以家庭或家族為代表,是基於血緣關係最重要的照顧來源。
(2)宗教組織:以寺廟、教堂為代表,基於宗教教義伴隨著一部分的傳教動機,提供弱勢民眾的照顧服務。
(3)工作場所:以辦公場所、工廠、農場為代表,人有大部分的時間是在工作當中,如果工作場所提供完整的「職業福利」,保障他在生老病死等人生災害發生後的經濟生活安全,就能使員工樂於工作,無後顧之憂。
(4)市場部門:透過價格機制,提供有服務需求且具有購買能力的民眾服務的措施,在資本主義的社會當中,服務的市場化有日漸發展的趨勢。
(5)互助團體:可被視為志願性部門或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這些單位基於組織的使命,不以賺錢為目的,提供需要服務的民眾適切的服務,是社會福利供給中很重要的組織。
(6)政府部門:政府部門具有政策引導、法令規範、服務供給、財務補助與監督考核等功能,是福利服務當中具有核心功能的部門。
2.福利服務供給類型
在福利服務供給類型當中,最常見的就是分為: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兩種。
(1)現金給付:以提供金錢給付為主,例如低收入戶的生活扶助金、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等均是。現金給付的優點在於案主可以充分使用金錢,發揮消費者主權的選擇自由。但其缺點則為無法確保得到給付者正當的使用,以及在市場經濟體系下,能否購買到所需要的服務,若將金錢作不正當的使用,例如將其使用在喝酒或賭博等行為上,則無法達到原先給予給付的目標,甚至產生負面的影響。
(2)實物給付:以提供物品或服務為主,例如給予食物、醫療器材、配給住宅、心理諮詢與身體治療等措施。這種給付型態,可以確保服務的使用,讓案主能夠得到具體的服務。但往往忽略了案主個別的需求,限制了選擇的自由;同時由於其轉換性甚低,使用者不可能自行調整,例如冬令救濟給予太多的米,讓案主無法在有效時間內食用完畢,造成過期棄置的現象。
(二)福利服務分配體系
通常福利服務在選擇誰是受益者有兩種方式:選擇性福利或普及性福利。
1.選擇性福利:接受福利服務對象是經過某一標準篩選過的,其基本的原則就是成本效果的考量,也就是將有限資源作最大效用的發揮,每一份資源都需分配給那些無法在市場競爭中得到他們應得的人。依據這個原則就必須制定一些區隔和選取的標準,以幫助選出那些真正需要的人,例如依賴人口、沒有工作能力的人等。
2.普及性福利:接受福利服務對象是該國或該地區的所有民眾,其基本的原則就是社會效果的考量,只要是社會中的一員,應該給予平等的對待,不應該對有特殊需要的成員,在行政手續的申請過程中給予不平等的對待,產生「標籤」效應。例如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即是2,300萬人一體納入,不得有歧視待遇。
(三)福利服務數輸送體系:
所謂輸送體系是一種資源傳遞的過程,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核定某一機構的經費申請案後,撥款給地方政府(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由地方政府撥款給申請機構,機構即依據核定的經費聘用人員、推動方案。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可分「集權模式」與「分權模式」。
1.分權模式:提供單向服務為主,例如機構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但有一些機構的專業素質較差,缺乏協調溝通,在專家決策後,轉變成受服務者與機構訂定私人契約,作為提供服務的依據。通常「集權模式」由於資源集中,專業程度較高,所以效率較佳,適合處理緊急、必要的服務,例如兒童虐待案件的緊急安置,後者集中在某一項目的服務,可以深入某一項的服務措施,例如對於失智症老人的照顧服務。
2.集權模式:通常集中在一個處所當中,彼此協調較為方便,並有許多專業人員提供相關的服務,服務使用者有一部分的決定權力,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或所屬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這兩種模式都存在於每個社會當中,其服務的品質則需透過定期的評鑑加以檢視。
通常「集權模式」由於資源集中,專業程度較高,所以效率較佳,適合處理緊急、必要的服務,例如兒童虐待案件的緊急安置;後者集中在某一項目的服務,可以深入某一項的服務措施,例如對於失智症老人的照顧服務。這兩種模式都存在於每個社會當中,其服務的品質則需透過定期的評鑑加以檢視。
一.自由福利體制:
自由主義福利國家:美國為代表。
「自由福利體制」的特色是以市場為主。它只提供支持給那些需要者,譬如那些無法滿足基本需要的人。在這種體制下,資格條件很嚴苛,嚴格的資產調查主要在決定津貼的水準,也只是在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在這種體制下,除公務員外,其他職業團體並不提供特定項目的福利或保險保障。在這種體制下所提供的福利財源是經由稅收達成。國家藉保證最低所得與賦稅體系籌措財源作為鼓勵自由市場的運作,因此,「去商品化」的程度很低。從階層的概念來說,這種體制會進而將社會分為國家福利的接受者與其他人口群,容易引起「烙印」(Stigma)現象。
二、保守福利體制
保守福利體制國家:德國為代表。
「保守福利體制」的國家係以家庭為福利服務的重心。它的特色是提供不同的職業團體各式各樣的社會保險方案,而公務人員有其特有的保險方案。資格的取得是以過去的參與保險所繳納的社會保險保費為基礎。它所提供的津貼水準很高,同時與所得的多寡有關。集體(國家)的保險方案是由強制繳納的保費提供財源,私營的保險供給只扮演邊緣的角色。這種制度具有中度的「去商品化」色彩,但是,是集中在被保人處於高比率的納保時期。從階層的概念來說,這種體制是以職業的地位為基礎維持階層間的差異性。
三、社會民主福利體制
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瑞典為代表。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則提供所有住民高水準的整體福利供應,也就是,國家在福利供應方面扮演關鍵的角色。社會主義的福利國家採取貝佛里奇式的公民給付,它提供一均等的給付或服務給所有人民,而不論其之前的所得多寡、保費高低或社經地位水準。集體福利供應的財源主要是由稅收達成,這種普及化的福利體制無法由私營方式達成,「去商品化」色彩濃厚,也完全看津貼的水準而定,它也促成公民權的平等。
四、臺灣福利國家體制
葛伏(Gough)分析1990年代之前,亞洲的日本、韓國、臺灣與華人社會的福利模式具有儒家順從威權的倫理傳統,因此,在福利與社會政策的投資比較低,而是投資公共財於基礎建設與教育以提高經濟成長為導向。因此,葛伏(Gough 2004:184)認為,臺灣的福利體制接近「生產為導向福利體制 (productivit welfare regime)」,這類型福利體制具有以下的特徵:
(一)所得快速增加與自有財務為基礎的福利。
(二)由企業提供津貼、就業保障制度與年資制的薪資。
(三)某些社會安全措施仰賴家庭的支持。
愛斯帕(Aspat, 2002)則認為,民主化過程對臺灣的福利國家擴張產生顯著的影響,這是因為各政黨為贏取選票而承諾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
補充:去商品化是指把一些人類生存相關的服務(如醫療、教育、養老等)看作基本人權而不是交易目標的商品,其目的是讓人們可以不完全依賴市場而生存。
社會福利服務目標
社會福利分為關懷性、預防性與發展性三種,這是從社會福利的目標或角色面向進行定義的觀點。其中,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有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輔助、社會補償等。 預防性社會福利制度有年金保障、醫療保障、職業災害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等;發展性社會福利制度母性保護、家庭保障、教育福利、住宅福利、財產形成。 其中,社會弱勢者是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主要服務對象,也是殘補式福利國家的標靶對象。從這三種社會福利制度看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的關係程度而言,與目前臺灣的社會工作界最密切者當屬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 至於預防性社會福利制度與發展性社會福利制度則是透過制度化的福利供應體系與輸送體系建立與運作,而比較不藉由社會工作專業直接輸送,而是藉由社會工作的實務推動過程從政策面與制度面影響社會福利政策的建立與制訂。
(一)關懷性社會福利制度
這類社會福利制度的精神,在使經濟或社會的弱勢者及社會受害者,能獲得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保障,以福利服務、身心關懷、經濟協助,以解決或緩和其所面臨的問題。這類制度包括:
1.社會救助:主要協助經濟弱勢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社會不幸者(災民、難民),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與災害救助。
2.福利服務:主要協助社會弱勢者,例如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3.就業輔助:主要協助失業者、無業者及低度就業而生活困苦的勞工,提供就業促進及待業生活扶助措施。
4.社會補償:主要協助因蒙受公共危害之個人,而國家為其損害需承擔之特別責任,例如服役傷殘者、戰爭受害人、政治事件受害人、暴力犯罪受害人等,提供經濟補償措施。
(二)預防性社會福利制度
這類社會福利制度的精神,在使遭遇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人生危機者,給予適當的現金或實物給付,以保障其生活安全。這類制度包括:
1.年金保障:係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者與遺屬提供經濟生活保障,其辦理方式可以是保險、津貼或儲金,視各國制度規劃的考量而定。不過,大部分先進國家仍以年金保險制度居多,輔以小部分的津貼或儲金制度。
2.醫療保障:提供國民疾病、生育或傷害事故時之醫療服務,大部分國家以健康保險方式辦理,少部分國家提供國民保健服務(如英國)或公積金制度(如新加坡)能夠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的國家,大抵是經濟發展與衛生水準較佳者。
3.職業災害保險:係針對勞動工作者在職場發生意外事故之保障,給付內容涵蓋醫療與現金,一般而言,本項保險係屬雇主責任,由雇主負擔保險費,因此,首重預防,次重急救。
4.就業保險:針對非志願失業者提供有期限的失業給付,保障其本人或家屬適度之生活水準,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必須有求職行為,如其就業專長已不符市場需求,則可選擇職業訓練,以增強其就業能力。
5.長期照護保險:針對中、老年人提供進住療養機構或社區居家服務的經費,以免因需長期照顧,而拖垮家中經濟生活。
(三)發展性社會福利制度
這類社會福利制度的精神,在使全體國民獲致生活、教育與社會機會均等,而有一公平競爭的立足點平等。這類制度包括:
1.母性保護:對於婦女在職場提供平等的機會,對於未婚懷孕也提供保護措施。
2.家庭保障:以津貼制度,分擔年輕夫妻照顧子女的經濟負擔,並以親職假、育嬰假等方式,協助父母照顧家中幼小。
3.教育福利:可涵蓋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營養餐食補助等,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
4.住宅福利:提供經濟弱勢者居住場所、給予低利貸款、房租補貼、修繕協助等,以提供其「安居」的環境。
5.財產形成:可涵蓋優惠存款利率、購屋儲蓄置產獎勵等,勞工尚可分紅入股,以協助其積聚財產,改善生活。
請說明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服務在供給、分配與輸送體系如何進行?
社會福利服務的內涵主要包括四大問題:由誰來提供服務?得到什麼服務?如何得到服務與誰得到服務?這四大問題即是社會福利服務的四個主要相關體系,即供給體系、分配體系、輸送體系與服務對象(案主)。
試就供給、分配與輸送體系如何進行,說明如下:
(一)福利服務供給體系
1.福利服務供給單位
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社會服務供給單位來源如下:
(1)血緣關係:以家庭或家族為代表,是基於血緣關係最重要的照顧來源。
(2)宗教組織:以寺廟、教堂為代表,基於宗教教義伴隨著一部分的傳教動機,提供弱勢民眾的照顧服務。
(3)工作場所:以辦公場所、工廠、農場為代表,人有大部分的時間是在工作當中,如果工作場所提供完整的「職業福利」,保障他在生老病死等人生災害發生後的經濟生活安全,就能使員工樂於工作,無後顧之憂。
(4)市場部門:透過價格機制,提供有服務需求且具有購買能力的民眾服務的措施,在資本主義的社會當中,服務的市場化有日漸發展的趨勢。
(5)互助團體:可被視為志願性部門或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這些單位基於組織的使命,不以賺錢為目的,提供需要服務的民眾適切的服務,是社會福利供給中很重要的組織。
(6)政府部門:政府部門具有政策引導、法令規範、服務供給、財務補助與監督考核等功能,是福利服務當中具有核心功能的部門。
2.福利服務供給類型
在福利服務供給類型當中,最常見的就是分為: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兩種。
(1)現金給付:以提供金錢給付為主,例如低收入戶的生活扶助金、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等均是。現金給付的優點在於案主可以充分使用金錢,發揮消費者主權的選擇自由。但其缺點則為無法確保得到給付者正當的使用,以及在市場經濟體系下,能否購買到所需要的服務,若將金錢作不正當的使用,例如將其使用在喝酒或賭博等行為上,則無法達到原先給予給付的目標,甚至產生負面的影響。
(2)實物給付:以提供物品或服務為主,例如給予食物、醫療器材、配給住宅、心理諮詢與身體治療等措施。這種給付型態,可以確保服務的使用,讓案主能夠得到具體的服務。但往往忽略了案主個別的需求,限制了選擇的自由;同時由於其轉換性甚低,使用者不可能自行調整,例如冬令救濟給予太多的米,讓案主無法在有效時間內食用完畢,造成過期棄置的現象。
(二)福利服務分配體系
通常福利服務在選擇誰是受益者有兩種方式:選擇性福利或普及性福利。
1.選擇性福利:接受福利服務對象是經過某一標準篩選過的,其基本的原則就是成本效果的考量,也就是將有限資源作最大效用的發揮,每一份資源都需分配給那些無法在市場競爭中得到他們應得的人。依據這個原則就必須制定一些區隔和選取的標準,以幫助選出那些真正需要的人,例如依賴人口、沒有工作能力的人等。
2.普及性福利:接受福利服務對象是該國或該地區的所有民眾,其基本的原則就是社會效果的考量,只要是社會中的一員,應該給予平等的對待,不應該對有特殊需要的成員,在行政手續的申請過程中給予不平等的對待,產生「標籤」效應。例如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即是2,300萬人一體納入,不得有歧視待遇。
(三)福利服務數輸送體系:
所謂輸送體系是一種資源傳遞的過程,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核定某一機構的經費申請案後,撥款給地方政府(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由地方政府撥款給申請機構,機構即依據核定的經費聘用人員、推動方案。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可分「集權模式」與「分權模式」。
1.分權模式:提供單向服務為主,例如機構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但有一些機構的專業素質較差,缺乏協調溝通,在專家決策後,轉變成受服務者與機構訂定私人契約,作為提供服務的依據。通常「集權模式」由於資源集中,專業程度較高,所以效率較佳,適合處理緊急、必要的服務,例如兒童虐待案件的緊急安置,後者集中在某一項目的服務,可以深入某一項的服務措施,例如對於失智症老人的照顧服務。
2.集權模式:通常集中在一個處所當中,彼此協調較為方便,並有許多專業人員提供相關的服務,服務使用者有一部分的決定權力,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或所屬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這兩種模式都存在於每個社會當中,其服務的品質則需透過定期的評鑑加以檢視。
通常「集權模式」由於資源集中,專業程度較高,所以效率較佳,適合處理緊急、必要的服務,例如兒童虐待案件的緊急安置;後者集中在某一項目的服務,可以深入某一項的服務措施,例如對於失智症老人的照顧服務。這兩種模式都存在於每個社會當中,其服務的品質則需透過定期的評鑑加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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